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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有哪些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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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医师定期考核中一直有个空白点。《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概念和用途,但始终没有具体规定。 (图片来自百度) 例如医师
在医师定期考核中一直有个空白点。《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概念和用途,但始终没有具体规定。
(图片来自百度)
例如医师执行简易程序有两个途径,第一种是注册满5年有良好行为记录;第二种是注册满12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由于没有界定哪些行为属于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造成第一种简易程序途径无法操作,大家都只能等注册12年才能执行简易程序,而有些执业行为不端正的医师又跟着大伙随大流,造成隐性不公。
2019年11月22,河南省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明确医师定期考核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事项的通知》,界定了三大类22种良好行为事项和60种不良行为事项,用于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划定了框框,今后就好操作了。
有何疑问请留言,下期专门解读。
依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加强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管理,现将医师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事项范围通知如下,请各地参考执行。
一、良好行为记录界定范围
(一)在考核周期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含行政职能部门)、医学会(医师协会)授予的奖励、表彰。包括且不限于:
1.无偿献血金、银、铜奖;
2.中国好医生、河南好医生;中国最美医生、河南最美医生;
3.中国医师奖、河南优秀医师奖;
4.市级以上名中医;
5.市级以上中医药岗位技能竞赛获奖人员;
6.河南省青年岗位能手;
7.河南省名医名家志愿服务优秀个人;
8.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9.急救比武竞赛获奖人员等。
(二)在考核周期内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包括且不限于:
1.援非;
2.援疆;
3.参加对口支援工作6个月以上;
4.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5.作为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专家组成员,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6.参与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保障;
7.作为考官或考务人员,参与医师资格考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工作等。
(三)在考核周期内取得技术成果。包括:
1.以前五名完成人身份完成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科技成果;
2.以前三名完成人身份完成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科技成果;
3.以第一名完成人身份完成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
4.以前五名承担人身份承担的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
5.以前三名承担人身份承担的省级计划项目;
6.以第一承担人身份承担的市厅级计划项目。
二、不良行为记录界定范围
1.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
2.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3.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
4.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造成后果的;
5.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6.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7.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器官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8.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9.泄露患者隐私的;
10.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11.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2.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文章来源:《中国社区医师》 网址: http://www.zgsqyszzs.cn/zonghexinwen/2020/0916/595.html